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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未取得房产证转让房屋无效

发表于2015-05-22
标签:潮州搜房 潮州房产网 转让 房屋产权变更 产权过户 
日前,潮安法院审结了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原告林某与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甲厂)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商住楼一间面积34.6平方米的铺面以13148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房屋产权变更、转移手续、所需契税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责;被告收到原告款项起10日内将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在收到款项后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经查,涉案铺面原系某食品工业公司(乙厂)所有,乙厂系杨某开办的个体企业,该公司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归由杨某个人享有和承担。涉案铺面早在2011年已经有关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交付被告甲厂以抵偿杨某应负担的债务,铺面的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时起转让给被告甲厂,甲厂可持该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至该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仍未就涉案铺面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铺面虽经有关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为被告所有,但被告未将上述铺面的产权登记到名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涉案铺面位于潮安城区,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被告将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上述铺面转让给原告,其转让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原告以其认为有效合同提起该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不一致,经法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其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对此,法官提醒: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先明确转让人是否已取得所转让房产产权,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

发表于2015-05-22

很多那些自建房就都属于这个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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